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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2     作者: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级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好2015-2016年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于2015年5月底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会议场所及协议价格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下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省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照不高于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具体为:

承接一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500元;承接二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430元;承接三、四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350元。

省级专业会议场所的会议室控制价格参照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标准执行。具体为:

承接一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35元/人半天;承接二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25元/人半天;承接三、四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20元/人半天。

各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于签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开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调整,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会议定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定期将会议定点场所管理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级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管,定期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入住接待、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并通报检查结果。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公开,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违约行为的投诉。

党政机关对会议定点场所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约定,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计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三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会议定点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开展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8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补充规定》(鄂财办行〔2012〕201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2015-2016年度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报销票据查验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