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上级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销票据查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作者:   点击:[]

中医校字〔2015〕67号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财政厅关于经费支出票据专项治理检查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报销手续,保证报销票据的真实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规定》(中医校字〔2014〕158号),现就加强报销票据查验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票据内容

1.票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北中医药大学”,不可以其他名称代替。

2.票据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票据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视为废票。

3.票据内容必须填写明细,不可以笼统填写,必要时另附清单,清单须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4.票据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合法,与实际交易保持一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开具票据。

二、加强票据查验

各部门应对报销票据进行查验,鉴别票据真伪,杜绝虚假发票。

1.取得财政票据时,主要核对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的版式是否符合财政规定。若票据未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或是财政已停止使用的旧版,均为非法票据。

2.取得税务发票时,必须通过12366电话或者互联网查询发票的真伪(具体查询办法见财务处网站)。若发票信息无法查询,或查询到的发票信息与纸质发票的内容不相符的,均为非法票据。禁止凭非法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落实相关责任

1.票据报销时,应明确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和本部门主管领导(经费负责人)的身份。

2.经办人应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认真查验票据,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3.学校财务处在受理票据报销业务时,对票据的真实、完整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15年6月1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