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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报销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1     作者:   点击:[]

全体实习学生:

为规范学生实习报销工作,经研究作以下规定:

1、学生实习及见习期间应按时缴清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于8月20日---12月1日将应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存入农行学费卡中,银行集中划扣后,财务处再集中打印收费收据,按班发给班主任保存至学生返校。

2、实习和见习学生的各项应发补助(包括:实习补助、交通补助、活动费、卫生津贴等)一律在实习和见习结束返校后发放。经学校同意中途变更实习的学生,分段计算应发补助。

3、经同意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先由个人垫付实习费和住宿费,实习结束后凭实习单位正式的财政收款收据、地税通用发票或国税通用发票报销,收据和发票上必须注明缴款人姓名,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公章,收费项目为“实习费”及“住宿费”,实习期间每人每月限报60元实习费和30元住宿费。

4、所有的实习学生,如果中途有变动情况(包括变更实习单位和住宿地点),必须及时报实习科同意,并报财务处备案,否则学校不报销任何实习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己承担。

5、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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