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知
新闻通知
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5-03-03     作者:   点击:[]

各位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57号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清缴,根据汇算年度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个税汇算清缴关系广大师生切身利益,请务必按时完成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如需补税,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补缴税款。逾期不办理,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影响个人征信。

*特别提示: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在导师的课题及项目中参与研究并取得劳务报酬且预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请相关老师提醒学生按期办理汇算清缴进行退税处理,但请一定不要随意申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8233.htm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22/content_5351181.htm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8/content_6901206.htm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2/content_7006605.htm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图文版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P8HnQouWt12-puD1pdZ1ag

视频版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K_a2MBMLgkCBX__LTb56tQ





                          财务处

                      2025年3月3日


上一条:关于个人养老金政策普及的温馨提示
下一条:关于固定资产报销使用发票类型的通知